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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等7省市试点碳交易或征区域性碳税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据相关人士透露,国家要求上述试点省市在2013年底前启动碳交易市场,如果上述试点被证明有效,将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隽主任表示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包括“澳大利亚模式”“欧盟模式”“日本模式”,今年底前实施方案有望对外公布;不排除借鉴“澳大利亚模式”,向碳排放大户和高碳行业征收“区域性碳税”。

  所谓“澳大利亚模式”,指的是“碳税+碳市场”的两阶段碳价机制: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为固定价格阶段,为期三年,碳起始价每吨等效二氧化碳为23澳元,每年按实价递增2.5%。第二阶段为排放交易机制。2015年7月1日起,碳价由交易市场决定。碳市场用户包括固定排放源、交通、工业生产、废弃物(不允许丢弃)和不明排放源。

  中信证券碳交易与投资首席科学家唐人虎,在各试点省市调研获悉,北京、上海“走得较靠前”,碳交易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公布。对于碳交易有可能加大企业负担的市场担忧,他表示,多数试点省市均在过渡期内为重点行业设置了“免费配额”,先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有充足时间进行技术改造,今后碳排放配额用不完时,就成为碳交易的“卖方”,并从“买方”企业获得收益。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试点地区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实施。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

  13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提出,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要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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