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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

   萤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萤石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萤石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其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90%。

   2.地下开采。

   对于岩体稳定矿体,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

   对于岩体不稳定矿体,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3%。

   依据“工程岩体质量分级标准(GB50218-94)”,Ⅰ、Ⅱ、Ⅲ级确定为岩体稳定矿体,Ⅳ、Ⅴ级确定为岩体不稳定矿体。

   (二)选矿回收率。

   易选矿石不低于83%。

   难选矿石不低于75%。

   萤石矿石的可选性主要取决于矿石的结构构造、伴生矿物的种类及嵌布特性。通常同时含有石英、方解石、重晶石等杂质,成分复杂的矿石或是嵌布粒度小于38μm的矿石为难选矿石,除此之外为易选矿石。

   (三)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萤石矿产时,鼓励综合回收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利用矿山开采废石及选矿尾矿制作建筑材料或矿山采空区回填。考虑到受地域条件影响较大,目前暂不做指标要求。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萤石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萤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萤石矿山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企业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规定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地区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核定其 “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稀土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内萤石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标要求的萤石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和计算方法

   经研究,本指标要求中的萤石指单一型萤石。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块实际采出的萤石矿石量与矿块动用的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地下开采矿块实际采出的萤石矿石量是指矿块内所有工作面采出萤石矿石量之和;露天开采实际采出萤石矿石量是指矿块内实际采出的萤石矿石量。矿块动用的萤石资源储量是指矿块采出的萤石矿石量与开采损失的萤石量之和。

   2.计算方法。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精矿中回收的萤石矿物(CaF2)质量与入选矿石中萤石矿物(CaF2)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三)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率:萤石矿山年度尾矿废石利用量与年度尾矿废石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其中尾矿废石利用量包括回收共伴生矿物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矿山回填量。

   2.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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